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标准号:HJ1134—2020。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几焚烧处置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9不按包,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HW01 医疗废物 卫生 831-001-01 感染性废物 In 831-002-01 损伤性废物 In 831-003-01 病理性废物 In 831-004-01 化学性废物 T 831-005-01 药物性废物 T 非特定行业 900-001-01 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 In HW02 医药废物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1-001-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271-002-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 T 271-003-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 T 271-004-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T 271-005-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废弃产品及中间体 T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2-001-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药提纯精制、再加工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272-002-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药提纯精制、再加工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 T 272-003-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 T 272-004-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T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HW02 医药废物 兽用药品制造 272-005-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 T 275-001-02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T 275-002-02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蒸馏工艺产生的蒸馏残余物 T 275-003-02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 T 275-004-02 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275-005-02 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 T 275-006-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 T 275-007-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T 275-008-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 T 生物药品制造 276-001-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276-002-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过程中产生的培养基废物) T 276-003-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 T 276-004-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T 276-005-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原料药和中间体 T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HW03 废药物、药品 非特定行业 900-002-03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不包括HW01、HW02、900-999-49类) T HW04 农药废物 农药制造 263-001-04 氯丹生产过程中六氯环戊二烯过滤产生的残余物;氯丹氯化反应器的真空汽提产生的废物 T 263-002-04 乙拌磷生产过程中甲苯回收工艺产生的蒸馏残渣 T 263-003-04 甲拌磷生产过程中二乙基二硫代磷酸过滤产生的残余物 T 263-004-04 2,4,5-三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四氯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及蒸馏残余物 T 263-005-04 2,4-二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2,6-二氯苯酚残余物 T 263-006-04 乙烯基双二硫代氨基甲酸及其盐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滤、蒸发和离心分离残余物及废水处理污泥;产品研磨和包装工序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地面清扫废物 T 263-007-04 溴甲烷生产过程中反应器产生的废水和酸干燥器产生的废硫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和废水分离器产生的废物 T 263-008-04 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263-009-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与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 T 263-010-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料和吸附剂 T 263-011-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T 263-012-04 农药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原料及废弃产品 T 非特定行业 900-003-04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 T HW0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首次修订。